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罗善雄粮油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善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6MA4HWWWEX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蔬菜物流园综合区A5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137号
经查: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罗善雄粮油商行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蔬菜物流园综合区A513号从事食品经营过程中,从以下两个米厂购进:
1、2026年4月10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小肖(具体姓名不知道)购进汉川市鑫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鑫鑫桥米王”大米155包,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注:正宗汉川桥米,桥米王,配料:稻谷,产品名称:大米,执行标准:GB/T1354-2018,产地:湖北孝感,等级:一级,保质期:六个月(常温下),生产日期:见封口或袋身喷码(20260410),储存方法: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098404890。其中规格净含量为20KG的大米购进95包,每包进货价73.60元,销售单价76元/包,销售了4包,获利9.60元,库存91包;规格净含量为10KG的大米购进60包,每包进货价37元,销售单价38.5元/包,销售了4包,获利6元,库存56包。货值金额8769.60元,获利15.60元;
2、2026年4月8日从汉川市生贵精米加工厂购进“生贵桥米王”大米160包,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注:桥米王、汉川特产 、米中精品,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见封口(20260401),配料:大米,产地:湖北孝感,质量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1354,保质期:六个月,保存方法:阴凉、通风、干燥处,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098400028。
2026年4月27日,我局向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送达了《鉴定委托书》陂市监检鉴委(2026)33-201号,委托该单位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价格认定。2026年5月6日,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书(陂发改认字[2026]第050号),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大米,在市面销售不存在参照对比性,故无法对涉案大米进行价格鉴定。
上述涉案“桥米王”系列大米生产日期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桥米王”系列大米向供货商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验报告及进货发票。
本案权利人京山桥米协会,主张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产品上使用“桥米王”标识,侵害其“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需同时满足两项法定要件: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二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二者缺一不可。结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综合分析:第一,不能割裂商标整体、单独截取“桥米”文字判定近似。“京山桥米”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整体识别结构由地域限定词“京山”与特色产品称谓“桥米”组合而成,其中“京山”是区分商品原产地的核心显著识别部分;“桥米”具有明确的京山产地指向,并非大米品类的通用名称。但当事人使用“桥米王”标识,未包含“京山”地域文字,后缀“王”仅为品质修饰用语,经隔离观察、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二者文字组合、呼叫习惯、整体表意区分度明显,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第二,本案不存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形。当事人产品外包装完整标注独立商标,生产经营者信息,未仿冒地理标志专用图样,亦未使用“京山原产”“授权经营”等易误导公众的文字。普通消费者选购时,凭借是否带有“京山”字样即可清晰区分产品来源,不会误认为案涉大米产自京山地理标志保护区域,也不会误以为当事人取得涉案证明商标合法使用授权,不具备法定混淆可能性。且在本案中当事人出具的《“桥米王”产品鉴定报告》经全面审查,认定其不具备法定证据效力。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本案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销售侵犯“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
2026年5月15日,我局收到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证实当事人提供的“生贵桥米王”大米的供应商汉川市生贵精米加工厂来源渠道属实。
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汉川市鑫鑫米业有限公司”信息,没有发现该公司的信息,说明该公司不存在。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是从推销人员小肖(具体名称不知道)购买的“鑫鑫桥米王”大米,相关生产厂家票据资料是他提供的,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将已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147包“鑫鑫桥米王”大米销售给周边的商户及居民。该大米货值金额953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1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大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大米“鑫鑫桥米王”大米销售完,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鑫鑫桥米王”大米,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8元;
2、罚款4765元。
4765.00元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