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高羽果蔬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凤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B9FNR6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益民购物广场一楼鑫鸿泽生活超市南侧一楼南门柜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68号
经查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鑫菌聚源菌类批发部购进的“雪榕金针蘑”,以每袋1.00元共购进20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30天,陆续销售了19袋,投诉人购买的一袋压在下面没有看到,于2024年4月12日,以1.50元一袋销售,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故违法所得1.5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龙江县高羽果蔬摊床(张凤艳)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购进和销售商品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5.12315投诉登记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据投诉内容对龙江县高羽果蔬摊床进行现场检查。
6.投诉人付款凭证和购买食品照片一份,证明该超过保质期食品“雪榕金针蘑”,是该超市销售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