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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杏林门诊医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霞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D7QNMK5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爱丁堡小区17栋103、104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处罚[2024]74号
经查,当事人长春杏林门诊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美团平台以“杏林综合门诊中医科”为主体名称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的团购广告项目八个,八个项目分别为:1、2024年4月12日创建的《秘方浴足:养生/失眠/降压/降糖四选一》(销售量1,成交单价9.9元);2、2024年4月12日发布的《中医拔罐:祛湿/泻火/辩证调理》(销售量3,成交单价19.9元);3、2024年4月12日创建的《古中医推拿:肩颈/腰部/腿部》(销售量6,成交单价3个为79.9元、3个为39.9元);4、2024年4月12日创建的《中药秘方药浴》(销售量1,成交单价59.9元);5、2024年4月12日创建的《中医五行针灸》(销售量1,成交单价39.9元);6、2024年4月12日创建的《颈肩痛调理套餐》(销售量1,成交单价99元);7、2024年4月12日创建的《浮生偷闲养生套餐》(销售量1,成交单价198元);8、2024年4月12日创建的《古法手持雷火灸》(销售量1,成交单价39.9元),共十五单,收益总额865.7元人民币。在双方签订的商户入驻服务合同(编号:ECP6055565)中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费用1.交易类产品服务费:服务费单价计算标准为:服务费计算基数*服务费费率,服务费费率以双方通过书面、邮件或商户中心确认的数据为准;服务费计算基数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消费款项,但双方通过书面、邮件或商家中心确认另行约定的情况除外。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未与平台就服务费计算基数、服务费费率之事签订书面协议,默认广告费用为收益金额的百分之十,以电子发票为准,故广告费用总额为86.57元人民币。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的团购广告行为均涉嫌违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86.57元。
86.57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2
长净卫医罚﹝2024﹞-060601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检验科未审批备案开展检验1个月)、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使用一名护士做检验)
处罚人民币贰万零肆佰贰拾元整
20420.00元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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