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城关大精华眼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如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F7PYT1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2新华北路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2023]20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5.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事实。
6.手机截屏的申请和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的设备进行申请检定的事实。
罚款0.07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