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什邡市禾丰镇安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682MA622RYF3J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什邡市禾丰镇玉河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什市监处罚〔2026〕67号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日在什邡市行政审批局登记取得现有《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4月11日完成注册并以该商号从事经营活动。\n涉案产品“天然竹筷”作为直接接触食品的餐具,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第8.3项“标示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的规定,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仅标识产品名称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涉案产品“天然竹筷”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从一流动商贩处所购进,购进了100袋,进货单价1元/袋,进货价格共计100元。经查,自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到2025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已销售36袋,销售单价1.5元/袋,销售价格共计54元,故涉案产品“天然竹筷”的货值金额应计为150元,违法所得应计为18元。\n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称重食品“青花椒”,其价格标签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审核和更换。针对该食品多收价款的问题,经查,该问题系因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称重计量器具在计算总价时自动四舍五入到0.1元精度所致。该情况仅发生在青花椒所在的散装食品区域的电子秤上,由于该区域散装称重商品过多,其余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故本案查实的多收价款为0.036元,违法所得为0.036元。现当事人已将电子秤重量结算方式重新设置,不再四舍五入进行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退款通知书》什市监责退〔2026〕CJ00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退还多收价款,难以查找多付价款消费者的,应当公告查找。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涉案举报的相关消费者,但联系未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3日对上述消费者进行电话联系,其表示拒绝接受当事人退还多收的价款。因该消费者明确拒绝接受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的价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多收价款应依法没收。\n由于当事人对涉案“隔热垫”产品购进时间较久,已无法明确具体购进时间,亦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及进货凭证,仅明确进货价格为2元/个,销售价格为3元/个。经执法人员查询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该条码状态显示为“编码信息未按规定通报”,即未依法备案。当事人虽称进货时一般会查验条码有效性,但未能提供本次查验的证据,且因购进时间久远,销售前未再次核实条码状态,导致该未经备案条码的商品上架销售。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故涉案“隔热垫”产品货值金额仅以涉案举报消费者购买的1件和其经营场所内仅存的1件涉案“隔热垫”产品计算,即6元,违法所得为2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以及印有未经备案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立即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n1、没收违法所得20.036元;\n2、罚款1515元。
1515.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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