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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拓澎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春平注册资本:50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3MA3ADL4U0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上高大道40号204室(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上药监处罚﹝2026﹞16号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和第四十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之规定,构成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2
宜税二稽罚﹝2025﹞108号
逃避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款1220487.36元
1220487.36元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26
3
万载税罚﹝2025﹞2号
1.增值税2023年和2024年你公司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贴息合同,并取得了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税税专用发票160份,金额24813658.24元,税额2327746.36元,价税合计27141404.6元;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74份增税税专用发票,金额8117042.65元,税额1055215.54元,价税合计9172258.19元。你公司取得上述两家公司总计234份增税税专用发票,金额总计32930700.89元,税额总计3382961.9元,价税总计36313662.79元,其中在2023年度增值税申报表认证抵扣了上述57份发票(金额5576454.51元,税额724939.09元,价税合计6301393.6元);2024年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认证抵扣了上述88份发票(金额12663398.82元,税额1646241.8元,总计14309640.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之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包括与贷款直接相关咨询费,顾问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取得保息贷款合同发票已申报抵扣了2371180.89元税款,应补缴增值税2371180.89元,其中2023年度应补724939.09元,2024年应补1646241.8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该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371180.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9279.53元,其中2023年应补18123.48元,2024年应补41156.05元。3.教育费附加该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371180.89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5567.72元,其中2023年应补10874.09元,2024年应补24693.63元。4.地方教育附加该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371180.89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0〕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应缴地方教育附加23711.81元,其中2023年应补7249.39元,2024年应补16462.42元。5.印花
因违反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1220487.36元罚款
1220487.36元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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