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千锅卤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爱华 | 注册资本:8.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K6476T5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街道导航一小区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76号
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许可项目:小餐饮,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街道导航一小区19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6年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许可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小餐饮(卤味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6年1月,当事人从华西农贸市场门口的一个小摊处购进“锐箭衡器”牌(ACS-30-5型)电子秤1台,用于卤味食品销售称重使用。当事人销售卤味食品所使用的该电子秤经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202601030237号)检定结果“在5kg测量点,示值误差+265g。该秤在此测量点超过国家规定最大允许误差:±50g”,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卤味食品销售台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3月4日,当事人取得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9006212929),类别:小吃店,有效期至2029年3月3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锐箭衡器”牌,ACS-30-5型],2.罚款5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锐箭衡器”牌,ACS-30-5型];3、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