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增城森宝小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伟志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D76HW28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民生路首层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5〕77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9日从广州市增城达味食品厂处购进湿粉条(生产企业:广州市增城达味食品厂;保质期:24小时,超过保质期不得使用;生产日期:2025/08/09-21:00)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制作店内销售的“粉面类”食品,购进的总金额为10元,当事人称购进单价为3元/kg,即购进数量约为3.3kg,购进后即放置店内经营场所厨房的冰柜内备用。2025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湿粉条已超过保质期,剩余2.183kg与其他食品原料混放与一起,处于一种随时使用的状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湿粉条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湿粉条的支付凭证、生产商的资质材料备查,但无法提供涉案湿粉条的进货单据及相关的使用台账备查,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涉案货值为6.55元(涉案货值=剩余数量*进货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表示今后不再使用该款保质期短的湿粉条,改成面、米粉、红薯粉三款预包装保质期长的干制品,并提供了新的菜单备查,当事人已进行了整改。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湿粉条的进货单据、检验合格材料备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警告。
3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2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1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