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廖辉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7MA60KKXL3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305号16幢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3)490号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305号16幢1-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有待销售的10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小苏打多用途清洁剂”(生产日期:2020年04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25g),有5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圣琪酵母”(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4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5克),有2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安琪高活性干酵母”(生产日期:2020年04月18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3克),有2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百钻食用小苏打”(生产日期:2020年03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0克),有1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老红糖”(生产日期:2021年04月11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400g),有2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百钻面包糠”(生产日期:2020年02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00g),有2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花椒面”(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g),有4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日向夏橘味苏打水饮品”(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60ml)。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的前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渝九市监强制〔2023〕77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编号:渝九市监强制〔2023〕77-1号)。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决定立案调查,指定熊正宇、方欢为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延长办案期限从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27日。
该案于2023年8月22日调查终结,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提出办案人员回避的要求。
2023年6月22日,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且当事人延期提供材料,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至2023年7月21日。
2023年7月21日,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规定,对上述商品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调查期间,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食品一部分是从“拼多多”平台上购进的,由于时间久远,现在无法查看“拼多多”上的订单了。另一部分是从渝州交易城购进的,没有固定供货商,购进的时候看见哪家合适就去哪家购进,具体购进时间也记不清了。“日向夏橘味苏打水饮品”购进1件,1件15瓶,购进价格大约为2.1元/瓶,“老红糖”购进1袋,购进价格为3.5元/袋,“花椒面”购进2袋,购进价格为6.8元/袋,其余涉案食品的购进数量当事人记不清楚了。除了“日向夏橘味苏打水饮品”购进后销售出去11瓶,其余食品购进后均未销售。由于每次销售当事人都没开票,也未建立台账,所以不能提供“日向夏橘味苏打水饮品”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在询问调查中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了涉案商品的销售定价。上述涉案食品,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销售台账等资料。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并扣押的涉案食品的数量、销售定价,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元/袋×10袋+1元/袋×5袋+1元/袋×2袋+4元/袋×2袋+6元/袋×1袋+5元/袋×2袋+8元/袋×2袋+3元/袋×4袋=69元。
因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无固定销售对象,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已销售的部分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现已无法查清,故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渝九市监强制【2023】77-1号);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