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五佳和姐妹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炳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CFML8M0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九洲社区福丰街470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4]19号
经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2023年04月14日开始,在佳木斯市向阳区九洲社区福丰街470号商服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在佳木斯市郊区佳天小秦山东寿光蔬菜批发部以每公斤7.4元的价格购进7.5公斤的螺丝椒,购货款为55.5元,供货商收取55元整。截至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分别以每公斤9.98元和每公斤5.98元的价格将该批次的螺丝椒全部售出,当事人陈述因螺丝椒在运输和销售中会有一部分损耗,所以实际销售螺丝椒的斤数为7.434公斤,无剩余。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螺丝椒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螺丝椒的违法所得为41.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计2页)、现场送达给当事人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NO220024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DBJ2423080090193029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1份(NO: SP(G)2024025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2页和佳木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4页(NO: SP(G)20240259),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等材料的事实。
2.对柴树荣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计5页),证明不合格螺丝椒的进货来源、购进数量、价格、销售数量等情况;
3.柴树荣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4.柴树荣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计1页),证明柴树荣的自然人身份;
5.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计1页),证明柴树荣委托代理人的受托权限及相关情况;
6.当事人出具在职证明原件1份(计1页),证明柴树荣担任店长职务事实;
7. 柴树荣提供的供货商佳木斯市郊区佳天小秦山东寿光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相应批次螺丝椒的残留检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8. 柴树荣提供螺丝椒进货票据1份(计1页)、蔬菜进货台账1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2
佳向市监处罚[2024]20号
经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2023年04月14日开始,在佳木斯市向阳区九洲社区福丰街470号商服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在佳木斯市郊区佳天海姣精品水果批发部以每公斤32元的价格购进3.75公斤的杨梅,购货款为120元。截至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以每公斤39.8元的价格将该批次的杨梅全部售出,当事人陈述因杨梅在运输和销售中会有一部分损耗,所以实际销售杨梅的斤数为3.632公斤,无剩余。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杨梅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杨梅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杨梅的违法所得为24.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计2页)、现场送达给当事人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NO220024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DBJ2423080090193040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1份(DBJ2423080090193040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2页和佳木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4页(NO: SP(G)20240266),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等材料的事实。
2.对柴树荣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计5页),证明不合格杨梅的进货来源、购进数量、价格、销售数量等情况;
3.柴树荣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4.柴树荣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计1页),证明柴树荣的自然人身份;
5.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计1页),证明柴树荣委托代理人的受托权限及相关情况;
6.当事人出具在职证明原件1份(计1页),证明柴树荣担任店长职务事实;
7. 柴树荣提供的供货商佳木斯市郊区佳天海姣精品水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相应批次杨梅的残留检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杨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8. 柴树荣提供杨梅进货票据1份(计1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3
佳向市监处罚[2023]29号
经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2023年4月21日开始,在佳木斯市向阳区九洲社区福丰街470号商服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6月6日在佳木斯市郊区小宝姜蒜蔬菜批发部以每公斤21.15元的价格购进一件13公斤的姜,购货款为275元。截至2023年6月8日,当事人以每公斤25.8元的价格将该批次的姜全部售出,当事人陈述因姜在运输和销售中会有一部分损耗,所以实际销售姜的斤数为12.35公斤,无剩余。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姜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姜的违法所得为43.63元,销售收入318.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计3页)、现场送达给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NO252808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XBJ2323080325023877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1份(XBJ2323080325023877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2页和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4页(NO: ACD609006ACF6063177),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等材料的事实。
2.对周泽利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计4页),证明不合格姜的进货来源、购进数量、销售数量等情况;
3.周泽利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4.周泽利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计1页),证明周泽利的自然人身份;
5.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计1页),证明周泽利委托代理人的受托权限及相关情况;
6.当事人出具在职证明原件1份(计1页),证明周泽利担任店长职务事实;
7. 周泽利提供的供货商佳木斯市郊区小宝姜蒜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相应批次姜的残留检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