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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解北石化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葵菊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6MA404ND60U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道口镇解放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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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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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滑市监处罚〔2025〕188号
2025年08月06日,我单位收到山东泰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对滑县解北石化加油站正在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2025年8月6日收到山东泰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92号车用乙醇汽油编号:20250719012、95号车用乙醇汽油编号:20250719011,检验结论:依据标准检验,该样品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我执法人员于2025年08月07日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称抽检批次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向我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并接受了我单位的询问。当事人滑县解北石化加油站涉嫌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当事人对此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称之前都是别人承办经营加油站,因生意不好歇业几个月后今年开始自己经营,由于对相关规定不熟悉,有顾客要求加车用汽油(非乙醇汽油),就购进了两个批次的车用汽油(非乙醇汽油)。抽检当天值班人员是才招的员工,对汽油种类还不熟悉,以为车用非乙醇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都一样。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非乙醇汽油)是于2025年6月5日购进,共购进2吨,购进价格为7850元/吨,95号车用汽油(非乙醇汽油)于2025年5月30日购进,购进2吨,购进价格为7950元/吨。上述批次车用汽油(非乙醇汽油)都是联系运输汽油的司机李清购进的,油站将购进的数量和油号告知他,司机负责将油送到站内,在送货时当事人留存了李清运输公司的资质证件、车辆行驶证及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上述两种批次车用汽油(非乙醇汽油)的购进票据,仅能提供购进时的过磅单。2025年8月7日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车用汽油(非乙醇汽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92号、95号车用汽油(非乙醇汽油)密度一样在0.73左右,一吨折合约1350升,92号车用汽油销售价格5.8元/升,二吨共2700升,销售金额15660元,95号乙醇汽油销售价格5.9元/升,二吨2700升,销售金额15930元,货值金额31590元。在购进时都是现金交易,无法提供交易记录,因为没有购进票据也没有缴纳过其他费用。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5日对运输司机李清进行了询问,李清称滑县解北石化加油站销售的92号、95号车用汽油是他负责运输的,山东恒锦运输有限公司资质证件、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都是他本人提供的。李清称:加油站联系他们告知要什么型号的燃油和数量,先行垫付费用等运输到后,加油站再将运费和垫付的费用现金方式给他们。李清口述上述两种批次油品都是从山东东营中海石化购进的,未能提供购进票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根据当事人及李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对山东恒锦运输有限公司有管辖权的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滑市监协查[2025]02-011号),2025年9月18日收到复函,复函称:车牌号码鲁MED619是该公司车辆,李清本人不是山东恒 锦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孙宗”自己找的司机。鲁MED619车辆是2020年6月10日与山东司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书》的孙宗所有,提供了2025年5月30日和2025年6月5日两个时段该车辆的电子运单及车辆的行使路线截图。经查看复函内容2025年5月28日运单为柴油,后于该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确认,他们核实上述时段该车辆电子运单只有柴油和汽油两次记录。2025年10月21日,我局对李清和孙宗进行询问,孙宗称鲁MED619是他本人车辆的,与山东恒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书》也是他本人与公司签订的,李清是他聘用的司机负责车辆运输,解北石化加油站抽检批次有油品是李清运送的。对复函中仅有一次汽油运输电子运单及车辆的行使路线图,李清称在日常运输中对电子运单(路单)填写不是很精确,忘记填写了。随后提供了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永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件和2025年6月5日该公司的过磅单和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件和2025年5月29日东营市垦利区万通北厂的过磅单。
依据《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行为,并拟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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