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宏春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志宏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49LTKF6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乐乡街道办事处全心村全新小区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中包含医疗器械一类、二类销售等项目,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无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资质。当事人于2019年购进一台葆泽TM便携式超声雾化器第三类医疗器械,且未售出,货值金额为88元。截止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12日对当事人检查之日,当事人销售区待售的该台第三类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限745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及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6年1月22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2026年1月27日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当事人已积极完成整改,具备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告知如下:对于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当事人负责人周志宏已在《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签字确认。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当事人负责人周志宏对《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松市监强字〔2026〕1号(财务清单松市监强字〔2026〕1号)的扣押物品在扣押场所实施了拆解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
拟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