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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胜裕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小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1MAE42XDP4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城郊乡南站红绿灯向东100米路南16号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卫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当事人承认自行设计了涉案红薯淀粉的包装袋,是包装袋的提供方,每袋标注净含量为500克,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该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为新乡市臻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赵岗镇马道村工业区6-8号,电话为1553733360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341072711350,对于委托商信息,只标注了委托商为卫辉市胜裕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对委托商地址和电话进行标注。当事人称该包装共设计印制了500份,已经全部使用完毕,红薯淀粉也销售完毕,商品已经不再销售,当事人自称是委托新乡市臻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但是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委托生产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新乡市臻源食品有限公司也否认与当事人有任何形式的委托生产协议,并出具了相关声明。当事人主要通过网络平台经营涉案红薯淀粉,已经销售完毕停止经营,当事人称涉案红薯淀粉成本价14元/袋,因购买时可选数量不同,导致单价也会存在差异,售价合15元/袋,购买平台也会赠送优惠券,每个顾客具体付款金额也不同。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的生产销售记录,无法证明红薯淀粉的具体合法生产途径,且已经停止经营,现根据当事人所述情况,货值金额为7500元,违法所得为7500元。当事人对于委托商的信息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的规定,且无法证明与新乡市臻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委托生产关系。
1.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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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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