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双阳区亮晨金属材料批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飞注册资本:1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17GEHU4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颐和雅苑6栋101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4】194
经调查,现已查明长春市双阳区亮晨金属材料批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1日,已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规定,2024年7月22日,我分局2名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拨打注册信息中的联系电话为空号,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李飞;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调取当事人年度年报基本信息,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执法人员通过工商登记系统查询申请歇业主体名单,未发现长春市双阳区亮晨金属材料批发有限公司申请歇业。
2024年6月19日,我局收到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长双检行公〔2024〕6号)1份,查明长春市双阳区亮晨金属材料批发有限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两年内无税务申报信息,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核查、向税务机关查询系统数据证明、调取企业年报等方式,证实该公司未在其登记机关住所地或经营场所经营并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7月23日经领导批准,对长春市双阳区亮晨金属材料批发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现已查明长春市双阳区亮晨金属材料批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1日,已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规定,2024年7月22日,我分局2名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拨打注册信息中的联系电话为空号,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李飞;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调取当事人年度年报基本信息,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执法人员通过工商登记系统查询申请歇业主体名单,未发现长春市双阳区亮晨金属材料批发有限公司申请歇业。经查询e窗通系统,当事人自开业以来未办理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业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长双市监罚告〔2024〕194号《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长春市双阳区亮晨金属材料批发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依照此规定应吊销长春市双阳区亮晨金属材料批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1-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05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
2023-07-04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