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得良 | 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5MA38X67T8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莲乡北大道46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30
(2025)赣0735民初24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石城县人民法院
2
2025-09-30
(2025)赣07民终480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石城县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熊**,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林罚决字﹝2025﹞第030号
你公司在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份在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中心、前进组山场石城县阻击战纪念园项目修建道路和铺设草坪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经现场勘验调查,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面积为6086平方米,折9.13亩(其中硬化面积1455平方米,轻度损毁4631平方米),该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1、处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硬化面积1455平方米,每平方米45元的罚款计65475元;处以轻度损毁面积4631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38930元,合计:贰拾万肆仟肆佰零伍元整(204405元)。;2、责令在2026年8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04405.00元
赣州市石城县林业局
2025-08-22
2
石自然资土罚告﹝2025﹞02号
石城县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开始在石城县琴江镇兴隆村占用土地3231.38平方米,经卫片分析(其中临时用地1511.46平方米,未变化面积1109.29平方米,违法占用面积610.63平方米)。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610.63平方米属违法用地(其中耕地474.83平方米,林地94.83平方米,其他土地40.97平方米)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赣州段)石城县阻击战纪念园游乐场及广场项目,违法占地面积为建设占用部分并未进行复耕复绿,属涉嫌非法占用土地。
(1)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未进行复耕复绿土地610.63平方米(其中耕地474.83平方米,林地94.83平方米,其他土地40.97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叁仟贰佰肆拾捌元伍角(¥383248.5元),其中耕地474.83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林地94.83平方米按4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40.97平方米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
383248.50元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5-05-30
3
石林罚决字[2023]第044号
石城县琴江镇村古樟深垅组下桃花山场有违法毁坏林地行为,经询问,石城县百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22年开始在该山场超范围占用和弃土毁坏林地,经现场勘查调查,违法毁坏林地面积为2834.96平方米、折4.25亩(其中1369.76平方米为2022年3月前毁坏的林地),所占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优势树种为马尾松。。
1、在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国家级公益林2600平方米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计人民币拾万肆仟元整(104000元);处恢复一般商品林1066平方米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计人民币叁万壹仟玖佰捌拾元整(31980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拾叁万伍仟玖佰捌拾元整(135980元)。
135980.00元
赣州市石城县林业局
2024-05-13
4
石林罚决字[2024]第044号
当事人石城县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份在石城县高田镇新坪村曲马寮组八卦脑山场擅自开挖和占用林地打造乡村旅游项目(建露营基地),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石城县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666平方米,其中国家级公益林面积2600平方米,一般商品林面积106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1、在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国家级公益林2600平方米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计人民币拾万肆仟元整(104000元);处恢复一般商品林1066平方米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计人民币叁万壹仟玖佰捌拾元整(31980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拾叁万伍仟玖佰捌拾元整(135980元)。
135980.00元
赣州市石城县林业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