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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壹维积家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云凯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9U8EL7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719号桃湖产业园5栋2楼206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8
(2025)赣0111民初7360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3
(2025)赣0192民初43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壹维积家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经开区壹维积家超市营业部,李*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12-04
(2025)赣0192民初43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壹维积家管理有限公司
李*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11-24
(2025)赣0111民初7360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江西壹维积家管理有限公司
李*,四川积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夏*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5
2025-10-21
(2025)赣0192民初43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壹维积家管理有限公司
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口咖啡馆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2
(2025)赣01民终165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积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壹维积家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2-12
(2024)赣0111民初513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积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壹维积家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8
2024-11-25
(2024)赣0111民初513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积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壹维积家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9
2024-11-18
(2024)赣0111民初513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积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壹维积家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3月1日开始承包经营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南校区内商业街A、B、C、D栋房屋,租期五年,租赁时间从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与江西财经大学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商业街房屋进行了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花了6个月时间,该公司实际是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展商业街经营,也是从2023年9月1日起收取商户电费的。当事人将商业街B栋和D栋交给了南昌市食无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当事人仅负责商业街A栋和C栋商户的转供电服务。经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南昌市食无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转供电过程中多收电费的情况。 商业街A栋、C栋每个商户都安装了独立电表,每月底由当事人进行抄表,下个月初由当事人进行收费,所有商户都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除五家快递点以外的商户约定“水电费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收费标准为:水费4.8元/吨,电费0.68元/度。根据学校先购后用的规定,我公司(壹维积家公司)定期预先垫付水电费,再按月根据商户使用情况遵照标准收取商户水电费。涉及电路损耗、按需增容及线路管理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另行计算收取(按0.42元/度)”,五家快递点约定“乙方使用区域水电费按照以下标准和方式支付:费用标准:水费20元/月,电费0.7/度”。当事人不定期采用预存的方式向江西财经大学缴纳电费。经江西华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赣西分所审计,当事人承包经营的商业街从2023年9月至2025年12月采用预存的方式共向江西财经大学缴纳了385166度的电费,电费单价为0.68元/度,共预存电费261913.32元。详见表1 2023年9月至2025年12月份商业街购电费明细。 2023年9月至2025年12月,商业街实际用电367401度,按0.68元/度单价计算,应向江西财经大学缴纳电费249832.68元,其中公共部分项目(亮化、路灯亮化、扶手电梯、货梯、监控等项目)电费共计17405.28元由当事人支付。当事人实际共向商业街商户收取电费363613.92元,其中商户实际电费232427.4元,电路损耗、按需增容及线路管理费131186.52元。详见表2 2023年9月至2025年12月商业街电费收取明细。截至2026年4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商业街累计经营商户30户,当事人已按0.42元/度差价给云印社、锦程电脑维修、茶之有理三家商户进行了退费,自2023年9月至2025年12月三家商户总用电量为12188度,退还差额总计5118.96元,详见表3 退回多收费用明细表。综上所述:2023年9月至2025年12月,当事人承包经营的商业街累计商户30户,当事人实际收取转供电费用363613.92元,实际缴纳转供电费用232427.4元,电路损耗、按需增容及线路管理费131186.52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共退还3家商户多收费用5118.96元,还有剩余27户商户的多收费用126067.56元未退还。 2025年5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6〕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126067.56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2025年5月15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退款情况报告》,当事人表示经整改后,共退还1家商户多收费用11575.62元,仍有多收费用114491.94元未退还,请求我局予以没收。
1.警告;2.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14491.94元;3. 处违法收取费用0.6倍罚款78711.91元,罚没合计193203.85元(壹拾玖万叁仟贰佰零叁元捌角伍分),上缴国库。
78711.91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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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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