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少武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305160359X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小密乡富密街5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6
(2022)赣0733民初12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中亿安邦建设有限公司
会昌县人民法院
2
2021-11-23
(2021)赣0733民初2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邱**
会昌县人民法院
3
2021-11-15
(2021)赣0733民初2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邱**
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
4
2021-09-26
(2021)赣0704民初2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永昶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永昶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2
2022-04-29
(2022)赣0733民初12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亿安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会环行罚﹝2025﹞10号
根据信访反映问题,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1日对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经查:(1)隧道窑上方烟道、脱硫喷淋塔进口及烧窑风机、排潮风机存在多处破损,未经处理的烟气通过破损处外排;(2)烘干窑出口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3)现场使用pH试纸对脱硫塔废水处理设施中加药池、氧化池、净化池、清水池内废水检测,pH试纸颜色未发生任何变化,pH值约为7,呈中性;(4)经查阅《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运行台账》,显示在2025年2月16日至2025年8月21日共使用片碱21.597吨,而根据提供的片碱购买记录显示2025年购买片碱合计16吨,现场检查时还余7包(25千克包);(5)现场检查时委托的赣州市华诺检测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正在开展自行监测工作。2025年9月1日赣州市华诺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华诺检字〔2025〕第0918号)显示,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8月21日废气排放口自行监测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均值分别为40.6mgm3、462mgm3,超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的标准限值。
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210000.00元
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
2025-11-18
2
赣会环行罚﹝2025﹞9号
2025年8月1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江西省恒烽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密闭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在厂区东南方向空地上露天堆放约7000吨煤矸石及物料。
罚款人民币5.1万元整(大写:伍万壹千元整)
51000.00元
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
2025-11-18
3
会市监处罚〔2025〕66号
2025年7月22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2025年7月21日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规格型号:240x115x53mm;执行标准:GB/T 5101-2017)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尺寸及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T 5101-2017《烧结普通砖》标准,依据《2025年建筑用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流通2025035)要求,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烧结普通砖,并送达了《产品质量抽查结果通知单》《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运华、委托代理人王福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送货单》复印件7张、《价格调整通知》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制作证据提取单。当事人对于检验检测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福庆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下达《产品质量安全提醒告诫函》1份,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至2025年 9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烧结普通砖)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生产(抽样基数5万块)。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8日期间以0.22元/块的价格对外销售5万块烧结普通砖产品,销售所得11000元。综上,认定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1000元,因销售价低于生产成本价,故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烧结普通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烧结普通砖)的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上缴国库。
5500.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