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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南化叶寒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4MA48DM74X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阳区南化十字街林业站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3〕118号
经查明,“力士”娇肤沐浴乳、“力士”香氛沐浴乳、“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均是当事人2020年9月在阿里巴巴零售通上购进的,因属于网络销售平台购进,当事人查验了对方资质,未索取票据。当事人购进“力士”娇肤沐浴乳共5瓶,进价12元/瓶,售价20元/瓶,销售了3瓶,剩余2瓶,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购进“力士”香氛沐浴乳共5瓶,进价12元/瓶,售价20元/瓶,销售了3瓶,剩余2瓶,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购进“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共5瓶,进价30元/瓶,售价40元/瓶,销售了4瓶,剩余1瓶,货值金额40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2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账册,也未使用计算机收银系统,无法确定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及较大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文书编号为:郧市监强措﹝2023﹞6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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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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