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彭昕共和果品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C7E6Y2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松林路港龙东方城17号楼103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向阳区市监处罚[2023]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 2023年4月5日,当事人以每盒12.00元的价格从黑龙江省森霖雪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黑龙江省东极黑蜂有限公司2023年2月12日生产的248g/盒森霖雪峰牌椴树蜂蜜10盒,以每盒14.9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4月28日被抽样检验8盒,2023年5月21日销售一盒,截止核查当日该蜂蜜还剩一盒,该批不合格蜂蜜的货值金额为149.0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26.10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蜂蜜供应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2023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编号No:59202300350,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的结果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计四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不合格抽样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该批蜂蜜供应商和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计十四页),证明该批蜂蜜的进货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
3、当事人彭昕和姚晶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计二页),证明彭昕和姚晶的自然人身份;
4、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一份(计五页),证明佳木斯市向阳区彭昕共和果品生活超市经营的该批蜂蜜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5、对姚晶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计六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蜂蜜的进货来源、购进数量、销售数量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验收单明细(入库单)和商品销售明细各一份(计三页)证明该批蜂蜜入库数量,被抽样检验数量,实际销售的数量;
7、授权委托书一份(计一页)证明 当事人对姚晶授权委托的情况;
8、在职证明一份(计一页)证明 姚晶有接受授权的资格。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