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金霍洛旗永胜蔬菜副食批发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折永胜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7MA0N3CPN4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政府北门对面二楼底商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45号
经查:11.“新强牌芝麻调味油”1瓶,净含量:110mL,生产日期:2024/03/10,保质期:18个月,核查结果与消费者购买的是同一食品,经营者折永胜确认,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向投诉人按6元/瓶销售了生产日期:2024/03/10,保质期:18个月,的“新强牌芝麻调味油”1瓶。 2.2025年1月10日从伊金霍洛旗尚品调味品批发购进了“新强牌芝麻调味油”5 瓶,进价是5元/瓶,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10mL,以零售价6元/瓶的价格在经营场所销售,其中1瓶由投诉人2025年11月21日购买,另1瓶由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发现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3.因当事人无销售系统和销售记录,被投诉前销售的3瓶具体售出时间无法查明。仅有现场发现的“新强牌芝麻调味油”1瓶过期情况,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传达投诉人的赔偿诉求,当事人主动要求向投诉人退赔,但要求必须现场退货,给予同等价格的赔偿,执法人员告知消费者赔偿结果,消费者不同意该赔偿结果,不与当事人沟通,要进行民事诉讼。执法人员下达了《投诉终止调解书》(市场监管〔2025〕第010号)。故经营者未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能计算的违法所得为6元,货值金额为12元。 4.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属于首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