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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经济区好运摩托车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小龙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12MADWN8CX3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燕矶大道260-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从鄂州松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30台(均未配备电池、2025年8月31日前旧标准生产,销售缓冲期截至2025年11月30日)低价处理的合格“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其中:TDT02343Z型号6台,生产企业名称:小刀(天津)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信道9号,进价530元/台;TDT23302Z型号4台,生产企业名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创业路56号,进价550元/台;TDT25303-1Z型号5台,生产企业名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创业路56号,进价580元/台;TDT24566Z型号3台,生产企业名称: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华镇龙城大道168号,进价610元/台;TDT24330-1Z型号2台,生产企业名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创业路56号,进价580元/台;TDT25505Z型号4台,生产企业名称: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华镇龙城大道168号,进价560元/台;TDT24339Z型号2台,生产企业名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创业路56号,进价610元/台;TDT24332Z型号4台,生产企业名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创业路56号,进价630元/台。 2025年9月8日,为了便于销售,当事人从一流动的配件供货人手中购进改装配件136件,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改装并置于店内销售。具体改装情形:TDT02343Z型号的6台电动自行车均加长鞍座、侧板,其中3台另加装了靠背(改装配件:鞍座3个、侧板6个、靠背3个),3台另加装了托物架(改装配件:鞍座3个、侧板6个、托物架3个);TDT23302Z型号的4台电动自行车均加长鞍座、侧板并加装靠背(改装配件:鞍座4个、侧板8个、靠背4个);TDT25303-1Z型号的5台电动自行车均加长鞍座、侧板并加装托物架、尾箱(改装配件:鞍座5个、侧板10个、托物架5个、尾箱5个);TDT24566Z型号的3台电动自行车均加长鞍座、侧板并加装托物架、尾箱(改装配件:鞍座3个、侧板6个、托物架3个、尾箱3个);TDT24330-1Z型号的2台电动自行车均加长鞍座、侧板并加装托物架、尾箱(改装配件:鞍座2个、侧板4个、托物架2个、尾箱2个);TDT25505Z型号的4台电动自行车均加长鞍座、侧板并加装托物架(改装配件:鞍座4个、侧板8个、托物架4个);TDT24339Z型号的2台电动自行车均加长鞍座、侧板并加装托物架、尾箱(改装配件:鞍座2个、侧板4个、托物架2个、尾箱2个);TDT24332Z型号的4台电动自行车均加长鞍座、侧板并加装托物架、尾箱(改装配件:鞍座4个、侧板8个、托物架4个、尾箱4个)。上述改装车辆,其中3个型号(TDT02343Z、TDT23302Z、TDT25505Z)共计14台,改装配件购进价格20元/台;5个型号(TDT25303-1Z、TDT24566Z、TDT24330-1Z、TDT24339Z、TDT24332Z)共计16台,改装配件购进价格40元/台。 当事人上述改装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不含电池)如下:TDT02343Z型号(共6台)售价600元/台,TDT23302Z型号(共4台)售价620元/台,TDT25303-1Z(共5台)型号售价670元/台,TDT24566Z型号(共3台)售价700元/台,TDT24330-1Z(共2台)型号售价670元/台,TDT25505Z型号(共4台)售价630元/台,TDT24339Z(共2台)型号售价700元/台,TDT24332Z型号(共4台)售价720元/台。经核算,认定当事人上述30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9670元。因当事人上述改装车辆均未售出,故未取得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拆除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件,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30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改装件136件; 2.罚款19670元; 以上罚没合计19670元,上缴国库。
1967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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