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志国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6695918212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二区四街坊(原一完小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30
(2020)陕0802民初2816号
合同纠纷
王**
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
2019-07-19
(2018)内0626民初64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3
2019-07-19
(2019)内0626民初64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6-03
(2015)岳民初字第0030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
2015-06-03
(2015)岳民初字第0030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张**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3
2015-02-18
(2015)岳民初字第0030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李**,张**,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4
2015-02-18
(2015)岳民初字第0030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01
2024-06-17
(2024)内0626民初12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航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13
2018-03-28
(2016)内0626执9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申请执行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张*、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0-30
2018-07-25
(2018)内06民辖终105号
合同纠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3-13
2017-01-09
(2016)湘0104执恢35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12-25
2015-12-25
(2015)岳执字第03076-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5-05-07
2015-05-07
(2015)岳民初字第0030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乌审旗圣业亿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36960.0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税三稽罚﹝2025﹞3号
经我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鄂税三稽处〔2025〕13号)认定你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经查,发现你公司与河南省津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河南省津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93160;发票号码:01546794-01546815,发票金额:2,110,091.65元,发票税额189,908.35元,价税合计2,300,000.00),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2021年企业所得税成本。你公司为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虚抵进项并列支成本,你公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违法事实(二)你公司丢失上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找回,属于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证据:证据1: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用于证明查明案件事实情况证据2: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共同证明公司经营实质及对公账户信息等情况证据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及后续进项税转出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及成本调整情况证据4:企业说明材料用于证明发票丢失情况等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为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目的,通过虚开发票手段在帐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建议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89,908.35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94,954.1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95.42元0.5倍的罚款,即4,747.7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852.52元0.5倍罚款,即1,426.26元;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一)罚款合计101,128.15元。你公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且无法改正,对你公司违法事实(二)处以1,000.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罚款款项金额共计102,128.1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缴纳入库(账号:05100600000437103)。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3256.30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