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阳新县福兴建筑材料厂(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雪红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D6593B7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城东管理区石震村村委会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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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220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由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由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已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叉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厂内叉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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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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