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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亿家乐副食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54EMDX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郑家屯街天朗明居15号楼00010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5〕10号
双辽市亿家乐副食商店经营者王博称记不清“万幸牌烧烤薯条味辣条”是从谁家购进的,也没有找到进货票据,所以无法确定涉案食品的购进来源及货值金额,双辽市亿家乐副食商店经营者对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视频资料和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对其商店销售涉案过期食品“万幸牌烧烤薯条味辣条”1袋,金额3.50元的情况予以认可。 黑椒味“好味屋多汁素大牛排(大豆蛋白类制品)”和香辣味“好味屋多汁素大牛排(大豆蛋白类制品)”是从双辽市中纳食品批发部购进的,销售价格均为1.00元/袋;截至检查之日生产日期2023/08/22的黑椒味“好味屋多汁素大牛排(大豆蛋白类制品)超过保质期后仅销售出1袋,未销售的3袋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已被我局依法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表》、销售小票等证明材料。 本案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50元,除销售给投诉人和举报人的超期食品2袋外,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还存在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故违法所得按照投诉人和举报人所购2袋超期食品计算,即违法所得为4.50元。
双辽市亿家乐副食商店经营者王博称记不清“万幸牌烧烤薯条味辣条”是从谁家购进的,也没有找到进货票据,所以无法确定涉案食品的购进来源及货值金额,双辽市亿家乐副食商店经营者对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视频资料和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对其商店销售涉案过期食品“万幸牌烧烤薯条味辣条”1袋,金额3.50元的情况予以认可。 黑椒味“好味屋多汁素大牛排(大豆蛋白类制品)”和香辣味“好味屋多汁素大牛排(大豆蛋白类制品)”是从双辽市中纳食品批发部购进的,销售价格均为1.00元/袋;截至检查之日生产日期2023/08/22的黑椒味“好味屋多汁素大牛排(大豆蛋白类制品)超过保质期后仅销售出1袋,未销售的3袋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已被我局依法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表》、销售小票等证明材料。 本案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50元,除销售给投诉人和举报人的超期食品2袋外,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还存在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故违法所得按照投诉人和举报人所购2袋超期食品计算,即违法所得为4.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2.罚款1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5004.50元。
1500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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