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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壁示范区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自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00MA9KMDEU1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昆仑山路与万泉河路交叉口鹤壁壹号城邦物业服务中心2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4
(2024)豫06民终84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壁示范区分公司
孙**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7
2024-08-19
(2024)豫06民终84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孙**、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壁示范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6﹞345号
经查明,物业作为转供电主体,有义务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电价政策向商户和业主收取电费,并确保向供电公司缴纳的电费与实际用电情况一致。物业在接手小区收取电费前,应通过其他方式(如自行抄表、核对用电设备等)确保用电类别和电费的准确性。物业因未核实用电类别导致地下车库充电桩(实际使用公区电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按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地下车库充电桩实际使用公区电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当事人超过居民电价0.568元/度的收费部分为加价多收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及《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按分表计量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向终端用户加收服务类等其他费用”的规定,当事人服务费收取违法。 经核查,2025年11月,当事人以商业电价加服务费的标准收取臻悦汇小区地下车库充电桩电费,累计售电度数12593.37度,实际收费9270元,应收电费7153.03元,计算违法所得2116.97元;2025年12月,当事人以同样方式累计售电度数18630.58度,实际收费13714元,应收电费10582.17元,违法所得3131.83元;2026年1月,当事人以同样方式累计售电度数17946.88度,实际收费12900元,应收电费10193.83元,违法所得2706.17元;2026年2月,当事人以同样方式累计售电度数11376.34度,实际收费8712元,应收电费6461.76元,违法所得2250.24元;2026年3月,当事人以同样方式累计售电度数13917.01度,实际收费10900元,应收电费7904.86元,违法所得2995.14元。 综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壁示范区分公司2025年11月至2026年3月在臻悦汇小区地下车库充电桩转供电电费收费过程中累计收取高价电费与服务费合计9270+13714+12900+8712+10900=55496元,应收电费合计7153.03+10582.17+10193.83+6461.76+7904.86=42295.65元,合计违法所得55496-42295.65=13200.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鹤市监责退〔2026〕600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将违法所得 13200.35 元退还给地下车库充电桩业主。2026年7月1日,当事人提交《退费明细单》,显示当事人已将违法收取的电费退还给地下车库充电桩业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13200.35元。
13200.35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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