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榆县边昭镇周家大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金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MA16G1RX6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中学东2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4〕84号
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经营的“洮儿河酒王”仍未标明价格。经查:“洮儿河酒王”进货价格75元/瓶,零售价格90元/瓶。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的商品无合法销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事实。
2024年9月13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榆县边昭镇周家大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执法人员书写现场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按规定明码标价。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经营的“洮儿河酒王”仍未标明价格。经查:“洮儿河酒王”进货价格75元/瓶,零售价格90元/瓶。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的商品无合法销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事实。案件办理过程,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一)项之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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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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