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鑫让利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丛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2MACTTGYA5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阿城区杨树乡红旗村正红旗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城市监处罚〔2026〕182号
2026年7月22日,阿城区市场局杨树市场所工作人员在接到局《案源处置分配审批表》和相关案源材料后,于2026年7月27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鑫让利食杂店进行检查,当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编号HTRCJD202600286),同时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蕉,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分析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香蕉,当事人现场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蕉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是当事人于2026年6月29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海燕水果店购进的,采购数量:1件29斤,采购金额:90元,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如实提供了供应商哈尔滨市阿城区海燕水果店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免予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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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