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洪斌 | 注册资本:49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9B9G41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3楼092号工位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2026)鄂0111民初36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杰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中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1
(2026)鄂0111民初36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杰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中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8
(2026)鄂0111民初36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杰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中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5〕202号
经查,2024年11月13日杰恒物业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根据现场提供图纸、施工及安装调试等工作,该项目由当事人包工包料且包验收通过,总计费用为48000元。2024年12月21日当事人在未向本局提交办理施工手续且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情况下自行从南浔协美电梯配件商行采购了改造电梯的电梯层门锁装置,随后安排4名人员入场开展改造作业至2024年12月23日完成施工作业,随后关闭电梯并离场。
经查,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第一期:甲方于签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19200元作为电梯改造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安排设计图纸及电梯部件生产。电梯提货前20天支付电梯设备价的60%:计人民币28800元电梯部件发货。第二期:甲方延迟付款或不按约定额支付,乙方相应推迟交货,同时电梯安装完工期相应顺延。第三期:在本合同电梯通过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全部尾款,即人民币4800元。乙方收到尾款后将电梯的所有相关证件及资料正式移交甲方”。截至目前,涉案电梯已完成改造但未进行验收,因双方签署的合同存在歧义,共有两种可能的付款方式,第一种付款方式为施工前支付全款48000元,第二种付款方式为施工完成通过验收后支付4800元。因涉案电梯由于违规改造无法验收通过,故当事人无法取得尾款4800元。从保障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原则考虑,应采纳第二种支付方式,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3200元,其中38000元为实收款,5200为应收款。
当事人施工的涉案电梯由原旁开门开关方式变成了贯通式开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文件中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分类,涉案电梯改变开关门的方式属于电梯改造行为。
经查,涉案电梯由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型号:GF18BII,产品出厂编号:G77745,层/站/门:3/3/3,开门方式:旁开二扇门,首次检验日期:2014年1月7日(报告编号:2014-TDT00284),该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一份2025年5月15日制作的《电梯安装施工方案》。当事人在上述材料中分别提到与“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襄阳市升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沟通过改造涉案电梯的相关事宜。
经查,涉案电梯的生产厂家“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未授权当事人改造电梯,另据其所述其与“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进行沟通,但未见相关授权委托材料。
另查明,当事人陈述其承接该项目后由襄阳市升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且向本局提交了《电梯安装施工方案》。针对当事人提交的施工方案及陈述内容,本局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武新市监协查〔2025〕27号)核实其是否与襄阳市升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及电梯安装施工方案的真实性,经襄阳市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回函,襄阳市升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并未与当事人进行合作对其提交的《电梯安装施工方案》不予认可。
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未见当事人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信息。
综上,当事人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改造资质的情况下进行电梯改造。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迟迟未向本局提交涉案电梯的整改报告,本局遂向电梯使用单位杰恒物业了解涉案电梯的整改情况,杰恒物业表示当事人未对涉案电梯采取整改措施,且杰恒物业已向其发送《律师函》进行追偿。另因杰恒物业需使用该区域电梯服务其租户,便自行委托“武汉鑫讯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电梯进行更换。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案发后,未积极地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其违法行为。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显示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和过往案件记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无改造资质从事电梯改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涉案电梯已由使用单位自行更换,违法行为已纠正,故不再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200元;2、罚款250000元。合计罚没293200元。
25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