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五家子镇迎朋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921MA0X53MR3J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五家子镇本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蒙市监处罚〔2025〕157号
经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五家子镇迎朋饭店(经营者:张雪)其厨房操作区摆放一桶未开封使用的滨燕牌泡仔姜(净含量:1.4KG),生产厂家为邯郸市鸿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经查证,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未使用,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不能提供购货票据、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五家子镇迎朋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许可经营。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以上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了其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滨燕牌泡仔姜1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