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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仪琳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平威注册资本:16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6MA9MDTGC3T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泌阳县新兴路与泌水北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驻泌交罚字(2025)第0800006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仪琳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年版),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较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泌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15
2
宜交处罚﹝2025﹞ZH2-019号
2025年7月28日00时左右,经许广高速交警临武大队案件移交,宜章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利民、谭赛华等在许广高速宜章西服务区(南)对移交案件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核实,2025年7月27日21时左右,当事人(驾驶员)程新涛驾驶豫Q088ME车搭乘6名人员,从河南驻马店到广东省白云区,运费2500元,调查发现:该车所属人为河南仪琳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该车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有道路运输证、包车牌及相关合同,该车驾驶人程新涛提供了驾驶证,但没有取得个人上岗从业资格证。河南仪琳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活动。
责令河南仪琳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以伍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宜章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28
3
豫驻泌交简罚字(2025)第0300127号
经调查核实,河南仪琳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实施了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 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 的旅客乘车"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并听取了你(单位)的 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 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 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 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泌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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