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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玉荣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558288699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16-418号慧隆苑小区2号商服A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3
2026-03-2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4
2026-03-2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5
2026-03-2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6
2026-03-2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7
2026-02-0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曲*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8
2026-02-0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9
2026-02-0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10
2026-01-2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6
(2025)黑0102民初102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姜**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2
2026-02-13
(2025)黑0102民初111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3
2026-02-13
(2025)黑0102民初90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4
2026-02-13
(2025)黑0102民初111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曲*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5
2026-02-13
(2025)黑0102民初88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6
2026-02-13
(2025)黑0102民初111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冯**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7
2026-02-13
(2025)黑0102民初88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岳**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8
2026-02-13
(2025)黑0102民初88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9
2026-02-0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10
2026-02-0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13
2022-12-27
(2022)黑01民终70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颜**与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12
2023-03-21
(2023)黑01民终24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吕*与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9
2020-11-02
(2020)黑01民终2878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市监处罚﹝2023﹞35号
经查明:电作为与国民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哈尔滨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1.2元/千瓦时(每度电)的标准收取银恒大厦业主的电费,该行为涉嫌未执行政府定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超标准收取电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发改委、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5日关于《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指南》文件要求,杰祥物业以高于政府定价的电价(电为商品,其价格每月变化)向银恒大厦业主(租户)按照1.2元/千瓦时(每度电)的标准超标收取电费,于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银恒大厦业户累计用电875895.75千瓦时,累计收取1051074.92元,实际应收为738927.19元,其多收的312147.73 元,认定为违法收取费用所得。(后附电费单价、差价及违法所得计算详表)上述事实,主要在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情况;3、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4、当事人物业服务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电费1.2元的收费标准是由业主与先前的物业公司协商达成,当事人为接手后继续执行;5、当事人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代收取建设银行电费收费凭证复印件1份共24页,代收取银恒大厦其他业户电费收费凭证1份共435页,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发票1份共26页,电力公司证明材料1份共42页,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电费的情况;6、电费单价、差价及违法所得计算详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收取费用情况;7、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所得0.1倍的罚款,金额为31214.77 元
31214.77元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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