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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荣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2573946645X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南部北外环路与东海一路交叉口西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李**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宁津县人民法院
2
2025-08-12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宁津县人民法院
3
2025-03-2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
利津县东远物流有限公司,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4
2024-08-01
(2023)苏0206民初830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马**,李**,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2
(2023)苏0206民初8304号
运输合同纠纷
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李**,马**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6
2023-12-05
(2023)苏0206民初8304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马**,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李**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7
2023-07-27
(2023)苏0114民初4929号
运输合同纠纷
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8
2023-07-12
(2023)苏0114民初4929号
运输合同纠纷
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李**,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9
2023-02-28
(2023)鲁0725民初7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刘**,张**,王**,寿光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昌乐县人民法院
10
2023-02-27
(2023)鲁0725民初7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刘**,张**,寿光市顺发物流有限公司,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昌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4
2022-04-02
(2022)鲁0191民初11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孙**、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4-30
2022-01-13
(2021)苏0481民初88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56172.25元
民事案件
3
2021-11-30
2021-04-28
(2021)鲁1392民初10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费县昊远运输有限公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166.8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8-13
2021-07-26
(2021)鲁1602执696号
追偿权纠纷
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4-23
2021-03-23
(2021)鲁1623民初9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李**等与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22
2021-01-19
(2021)鲁1623民初3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高**、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2-03
2021-01-20
(2020)鲁0891民初36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蔡**、济宁东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1-22
2020-05-08
(2020)鲁16民终1563号
追偿权纠纷
郑**、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15
2020-11-25
(2020)渝0230行审47号
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与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10
2020-11-24
2020-10-20
(2020)鲁1392民初23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费县昊远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J371623202400770
无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崔吉祥****、刘春生****在查看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查信息时发现:2024年03月04日 14时12分,车牌号为鲁MBJ519(黄色)鲁MFW50挂(黄色)行驶至无棣县S233省道,S233(双向)K0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6.650吨,超限率为15.61%,同时抓拍到该车经过检测点的照片和视频。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该货车总质量超限7.650吨。经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所在公司为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等。(以下空白)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1050.00元
无棣县交通运输局
2024-11-25
2
J371623202400771
无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崔吉祥****、付春林****在查看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查信息时发现:2024年03月22日 13时28分,车牌号为鲁MBJ519(黄色)鲁MFW50挂(黄色)行驶至无棣县S233省道,S233(双向)K0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4.700吨,超限率为11.63%,同时抓拍到该车经过检测点的照片和视频。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该货车总质量超限5.700吨。经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所在公司为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等。(以下空白)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无棣县交通运输局
2024-11-25
3
J370829202400631
2024年7月3日10时00分,嘉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海如、范兴瑞在嘉祥县临河路纸东村处对张新忠驾驶的(黄牌)鲁MBY110、鲁MQY12挂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运输环保材料,所行驶的嘉祥县临河路为限载路,该限载路限载30吨,有限载标志。经过磅得知,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8.55吨,超限61.83%。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全过程录像,张新忠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以上事实有交通执法现场录像、交通执法现场笔录、过磅单等证据证实。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贰仟贰佰元整
2200.00元
嘉祥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03
4
J371603202400020
2023年3 月 29日,滨州市沾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琦、范凯 在查看公路治超非现场监控信息时发现,设在滨州市沾化区海天大道X049 k019+050监测点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2023年03月24日 19时23分鲁MB0678(黄色)鲁MB670挂(黄色)车辆由北 向 南行驶经过检测点,根据执法系统检测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53.695吨,同时抓拍到该车经过检测点时的照片和视频。执法人员王琦、范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5%误差,现按-5%认定,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质量51.010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确定该车车货总重超2.010吨。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证据证实。现场查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滨州市沾化区交通运输局
2024-04-12
5
J370772202400014
2024年03月13日 15时06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大九路对张成彬驾驶的鲁MAW825(黄色)CA4250P26K15T1E5A80重型半挂牵引车鲁MYN66挂(黄色)CWR9400Z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效忠、王连涛向张成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车是(六 )轴双驱车辆,属于滨州市鑫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由东营市仙河镇向滨海区山东海化集团纯碱厂运输盐,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措施不到位(防漏网没盖好)。经调查认定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主要证据有: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询问笔录、交通执法现场执法照片。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