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区久源酒业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福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19CWJ6X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建华区红光工业园区B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5〕12号
2025年1月3日,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齐市琼浆白酒标签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及小作坊备案号标注错误,当事人可以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25年1月17日,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生产的齐市琼浆白酒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事项: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事项: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韩福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张国民身份证明;
4、韩福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项:当事人陈述的生产经营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齐市琼浆白酒标签照片;证明事项:产品标签不规范的事实;
7、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齐市琼浆白酒检验报告;证明事项:产品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
2025-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