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炘中赢车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冠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7NCWA9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长安街道粮食综合楼1层1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质罚字〔2024〕5号
经查,当事人将店内的一台台铃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车辆编号为:348822307264125,出厂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的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靠背。该电动自行车出厂产品合格证参数并没有该后座靠背。经询问得知该后座靠背为该店自行加装。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行为之后,及时改正,我局立案之后到该店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改正其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6日,我局收到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吉市市监交办【2024】00004号。2024年5月8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蛟河市进行电动自行车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销售的一台台铃电动车改装后座靠背。该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行为。
2024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质罚告字〔20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拼装电动自行车,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2
蛟市市监登罚字〔2024〕5号
经查,当事人未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其2022年度报告以及未于2022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其2021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之要求。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3月19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蛟河市炘中赢车城(张冠英)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2024年3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登罚告字〔202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5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