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福亿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光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84JE5E3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扶余路柳影家园小区1区1栋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3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21年3月26日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
经查,当事人证照齐全。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喜思平”普瑞巴林,规格75mg*8粒*4板,批号NE2B4263),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7日向其下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宽责改[2025]135号)要求其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复查,现场抽查“喜思平”普瑞巴林胶囊(规格150mg*32粒,批号NE3B5048)和“仁和”阿莫西林分散片(规格0.5g*10片,批号240408),在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的处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依旧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等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7日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宽责改[2025]135号)和《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宽当罚[2025]13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等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复查,现场抽查“喜思平”普瑞巴林胶囊(规格150mg*32粒,批号NE3B5048)和“仁和”阿莫西林分散片(规格0.5g*10片,批号240408)在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的计算机系统记录,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完整的记录,依旧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等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违法行为。
上述检查药品当事人均在检查时提供进货查验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喜思平”普瑞巴林,规格75mg*8粒*4板,批号NE2B4263),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等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7日向其下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宽责改[2025]135号)要求其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宽当罚[2025]13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等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复查,现场抽查“喜思平”普瑞巴林胶囊(规格150mg*32粒,批号NE3B5048)和“仁和”阿莫西林分散片(规格0.5g*10片,批号240408),在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的处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依旧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在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的计算机系统记录,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完整的记录,依旧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等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等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等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决定:1.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等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整。
2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11-07
2
长市监宽处罚﹝2024﹞12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福亿康大药房于2021年3月26日成立,2021年4月19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吉DB4311472),许可项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经营;保健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复印和胶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案药品“金纳多”、“拜新同”与“迈之灵”,为当事人福亿康大药房在2024年2月28日从个人手中购进的,此人曾经在当事人福亿康大药房购买过药品,年纪很大比较困难,提出想让当事人福亿康大药房帮忙代卖,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供货企业资质和厂家资质等合格证明材料,并对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予以承认。截至案发,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进销情况如附表,案涉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68.00元,违法所得46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8.00元;2.罚款5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468.00元。
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