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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正春注册资本:555.7295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03219100567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服务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芒市监处罚﹝2024﹞57号
当事人在管理芒市人民商场A区时,收取A区商户的电费收费标准按1.00元每度的价格收取,电费收费标准高于政府定价,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芒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芒市人民商场A区用电向芒市供电局所缴纳的电价为0.3202元/度至0.5365元/度之间,当事人以1.0元/度的价格向芒市人民商场A区商铺租户收取电费,加收电费。经德宏骏升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提交的A区租户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份租户各种收费登记表及缴纳水电费(含重大水利建设基金)银行回单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审计(备注:1.因芒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月向用户收取电费,且收取的电费存在跨年度的情况;此外,芒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按月中进行抄表,存在2022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的电费统计在2023年度,2023年度12月16日至12月31日的电费未统计的情况,因此造成无法按月对用户的用电度数及电费单价进行核算,因此,本次核算违法收取电费所得以商户提供的电费明细清单为准。 2.因商户按半年度收费,收费期间包含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提供的情况说明,按六个月的平均数进行剔除两个月,即剔除用电量26026千瓦时[(9321+3692)*2]。3.因商户向用户收取电费按季度、半年度的方式收取,用户用电量无法按月区分,计算电费单价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单价按加权平均数计算。),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份当事人向商户实际收取的电费(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为322586元,其中按电费单价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单价计算应向商户收取的电费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为154681.92元,违法加收的电费为167904.08元。当事人违法收取的费用为167904.08元。
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167904.08元,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67904.08元。
167904.08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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