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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新荣区天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虎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11MA0HH57Q6W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家属楼1栋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新市监处罚〔2025〕80号
2025 年 7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同市新荣区天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药店负责人和营业员在场,执业药师陈志凌不在岗,未挂牌告知,执法人员检查该药店销售药品的处方及销售小票,发现当日销售的处方药甲钴胺片、硝苯地平缓释片(II),两张处方上均未经执业药师陈志凌审核签字。2025 年 7 月 16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 2025 年 7 月 20 日前改正。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核查时,该执业药师仍未在岗,也未挂牌告知,执法人员检查该药店当日销售药品的处方及销售小票,发现当日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盐酸二氧丙嗪片,两张处方上仍未经执业药师陈志凌审核签字。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2017年06月05日成立,2025年06月19日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141220020148 执业药师:陈志凌 执业单位:大同市新荣区天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25年04月14日有销售期至2030年04年14日。当事人以药品零售为主,销售处方药及非处方药,2025年6月1日当事人与山西启讯云科技有限公司购买580问诊远程处方系统,销售处方药时由该系统出具处方。2025年0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核查时,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未在岗时,仍继续销售处方药,甲钴胺片、硝苯地平缓释片(II)、阿莫西林胶囊、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盐酸二氧丙嗪片 ,这几种药品为常用药品,销售后未收到顾客反馈服用后有身体不适症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人杜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执业药师陈志凌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用以证明执业药师陈志凌在该药房执业的事实; 3.2025年7月15日现场笔录一份,照片一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2025年7月15日药品销售处方复印件两张,证明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新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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