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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弘顺烟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秀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2MA0QXCJR5M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东河御府S3-A-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新市监处罚〔2025〕84号
经查,当事人新城区弘顺烟酒店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经营预包装食品服务过程中,存在涉嫌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执法人员通过当场检查和随行厂家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以及之后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案发时,通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1瓶,收取费用950元人民币,其为违法所得,同时当场退赔举报人4000元,消除影响。现场查获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五粮液”8代整箱1箱(6瓶);非整箱1箱(4瓶);投诉人举报当场鉴定为非正品1瓶;共计11瓶非正品“五粮液”8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7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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