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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友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蔷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EMTF7X6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夏漕社区2组4路2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26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6月1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7月1日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四路256号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4月22日,本局根据“网络餐饮专项整治”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处于使用状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如下:①家乐?黑胡椒汁调味料,净含量2.3kg,数量1桶(已开封使用,剩余1.72kg),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②辛普劳冷冻麦加脆超细薯条,净含量225g,现存数量1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自述家乐黑胡椒汁调味料和辛普劳冷冻麦加脆超细薯条都是2025年在超市购进的,进价分别为39.3元/桶和12.55元/袋,各购进1桶/袋。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不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本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6〕48号),责令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局通过网络查询案涉产品的价格,并予以采信,故上述案涉产品货值金额为51.85元。 另查明,上述食品原料是当事人用来加工制作食品对外销售,由于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实制作食品后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制作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