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织金县张苹蔬菜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春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7C6YXW8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织金县双堰街道百顺农贸市场第一层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3]189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当事人经检验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销售完毕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事实以及该批不合格的甜椒进销货情况、当事人索要检验报告的事实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XBJ23520524704830572)1份,证明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对位于我辖区的杨春香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甜椒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杨春香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修文县梅子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索要供货方资质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该批“甜椒”进货票据、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货物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其不知道该食品是不合格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食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