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康顺种猪繁育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红现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15912137282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清水县红堡镇崔刘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水罚﹝2025﹞3号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参照《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七项,违法程度轻微,每天取地表水200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处2-4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你单位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000.00元
清水县水务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