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杨文耀鲜肉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文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EEXLA2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文腾街道西大街菜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4]448号
经查,2017年11月,当事人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织金县文腾街道西大街菜场从事猪肉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织金县太平桥百顺农贸市场流动性的推板车的卖猪肉的人那里花1880元,购买了被查到的127.6斤猪肉。当事人本想以17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刚把猪肉摆上摊位案板上,还未销售出去。上述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货值金额为2196.2元,无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织市监强制〔2024〕108号”、送达回证及财物清单“强〔2024〕108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情况。
5.现场视频刻录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自从被检查后销售的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