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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厚博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金柱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22MA1MJG5R9G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15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8
(2024)苏0722民初11115号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金**,张**,张**,张**,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
东海县人民法院
2
2024-09-20
(2024)苏0791行初193号
行政处罚
兰陵中润农业有限公司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00663号
经查,当事人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24年9月23日出具的《质量检验岗位职责》和《分拣部门工作制度》中,未明确要求在分拣和检测环节农产品必须进行去皮和切开查验,但在实际分拣和检测环节该公司只是口头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要进行去皮和切开查验。经查看当事人提供的分拣、检测环节查验拍照留痕照片打印件,时间分别为2024年8月22日凌晨04:27分和2024年8月23日凌晨04:47分, 2024年8月22日凌晨04:27该公司分拣、检测工作人员只是对土豆的外观进行了感官上的查验,而未进行去皮和切开查验,2024年8月23日凌晨04:47分则对土豆进行了去皮和切开查验。 另查明,该公司提供的2024年8月22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材料中,没有供货商供应食用农产品(土豆)的检测报告。经询问当事人,由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时,忽略了当日供货商供应的食用农产品没有土豆检测报告。 现已查明,2024年8月22日由东海县厚博文化教育有限公司食材集采配送中心,配送至江苏省东海高级中学四个食堂切开之后出现有发黑、腐烂情况的土豆,其中一食堂配送220斤、二食堂配送130斤、三食堂配送150斤、四食堂配送120斤。上述不合格土豆共计620斤,购进价格1.4元/斤,销售价格1.49元/斤。综上本案货值金额923.8元,违法所得923.8元。
罚款金额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23.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700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2
东市监处罚﹝2024﹞00308号
2023年11月2日上午,本局接到东海县初级中学的投诉举报,称当事人东海县厚博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6时许配送至东海县初级中学食堂内的豆腐有异味,于是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东海县初级中学食堂后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热豆腐9块共计90斤,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靠近上述豆腐可闻到酸味,现场由东海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豆腐进行抽检。2023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东海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JC-20230065号检验报告,标称上述豆腐,样品经检验,感官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豆腐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2日,东海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因投诉举报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四中路21号的东海县初级中学抽检了由当事人配送销售的豆腐,样品经检验,出具编号为:NO:JC-20230065号检验报告,其报告检验结论为:当事人配送销售的豆腐,样品经检验,感官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1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接收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样品同批次感官性状异常的豆腐是兰陵中润农业有限公司使用一辆车牌为鲁Q895Q8的带有制冷空调的冷链车,于2023年11月2日凌晨2点从兰陵县豆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配送至当事人的食材分拣中心。2023年11月2日凌晨4点半由东海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苗中杨驾驶一辆车牌为苏GDK7169的带有制冷空调的冷链车,将上述感官异常豆腐和黄豆芽一起从当事人食材分拣中心配送至东海县初级中学。苗中杨驾驶车牌为苏GDK7169的冷链车于2023年11月2日凌晨5点10分到达东海县初级中学。2023年11月2日凌晨5点30分东海县初级中学食堂工作人员张梅桂在接收上述豆腐过称时发现上述豆腐有浓重酸味、感官性状异常,随后告知了配送司机苗中杨,苗中杨也查看了上述豆腐,发现有浓重酸味、感官性状异常,苗中杨立即上述情况拍照逐级向上反映,反映至厚博公司。据苗中杨所述,其拍照反映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凌晨5点41分。兰陵中润农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形式成为当事人的食品供应商。上述豆腐进价是2.46元/斤,销售价是2.62元/斤,共购进276斤,其中90斤配送至东海县初级中学,除了抽检样品用去2斤外,剩下的88斤豆腐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上述不合格豆腐按照销售价计算其货值金额共计235.8元,违法所得共计235.8元,税收尚未缴纳。 另查明,2023年5月15日、12月27日,当事人因采购农副产品未进行验收,向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销售感官性状异常鸡小肉,分别被本局以东市监处罚【2023】20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东市监处罚【2023】0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5.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00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3
东市监处罚﹝2023﹞00483号
2023年10月8日我局接县教育局反映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一食堂从厚博公司购买的鸡小肉有异臭味,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10时50分到达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一食堂进行检查,通过嗅觉判断,鸡小肉有明显异臭味,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现象,厚博公司工作人员谢士侠、东海县业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博公司”)法人代表路瑶以及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董情操老师在现场对“鸡小肉”存有明显异臭味的情况予以确认并在在现场笔录上签字认可,现场检查时还有教育局和纪委工作人员在场。2023年10月8日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一食堂以5.67元/kg的价格从厚博公司购进鸡小肉3箱(10袋/箱,1kg/袋),外包装上有生产者: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品名:鸡小肉,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kg,规格:1kgx10,储存条件:-18度以下保存。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3日的鸡小肉2箱,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的鸡小肉1箱,由东海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配送,于2023年10月8日7时15分运送至学校一食堂加工间,10月08日8时18分食堂工作人员乔高平在拆分鸡小肉时,发现有3kg鸡小肉有异臭味,感官性状异常,其余的27kg鸡小肉没有异臭味,立即向食堂领导报告,逐级反映到县教育局。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为进一步固定证据,委托东海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两种不同感官的鸡小肉进行抽检,经检验,结果分别为“气味有异味”和“气味正常,无异味”,并将两份检测报告分别送达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和厚博公司,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另查明,业博公司通过招标形式成为厚博公司的食品供应商。2023年10月7日业博公司以3.2元/kg的价格从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30箱鸡小肉,以4.4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厚博公司,送至厚博公司仓库并提供销售出库单。2023年5月15日因厚博公司采购农副产品未进行验收,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海县厚博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东市监处罚【2023】20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厚博公司销售感官性状异常鸡小肉货值金额17.01元,违法所得17.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厚博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金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的情况。 2. 2023年10月8日对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查见学校食堂购进的“鸡小肉”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 3.执法人员分别对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厚博公司、业博公司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明东厚博公司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以及购进、销售、贮存、运输等的情况。 4.2023年10月8日,(东)市监强制【2023】20816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物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2023]第208164号)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的“鸡小肉”依法进行扣押的情况。 5. 2023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4张,证明对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一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见“鸡小肉”存在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 6.东海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XJ-20230056、No:WXJ-20230055的检验报告, 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在2023年10月13日、10月17日分别对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和东海县厚博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7.2023年5月15日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海县厚博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的东市监处罚【2023】20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8.其他相关证据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金额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01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00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