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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攸速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伟锋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MACGNP322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1702号2号楼1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滨江应急罚决〔2026〕第000010号
根据信访人反映的情况,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赴杭州攸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1702号2号楼104室)进行核实检查。经查发现,杭州攸速科技有限公司仓库货架旁边存放着氦气气瓶一只(规格22L,压力约2.4MPa),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出售,且当事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杭州攸速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售卖氦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伍佰柒拾壹元捌角捌分(¥6,571.88)
100000.00元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应急管理局
2026-07-13
2
杭高新(滨)市监处罚〔2024〕81号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优速快送百货超市(滨江店)销售的商品“健美创研凡士林润唇膏”虚假宣传商品具有“滋养、修护”功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90元。
390.00元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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