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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利群电器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利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H1T307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印江县刀坝镇开发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处[2024]30号
现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5类商品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询问环节提供上述威王84家居除菌液的进货数量、进购价格及销售价格,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判断以售出商品是在商品保质期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称上述3类电吹风是其朋友摆放在店内,无进货价格、进货数量,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南孚电池的进货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数量计算。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中,(1)威王84家居除菌液,净含量600g,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171013,销售价:10.00元/瓶,数量14瓶;(2)司耐立吹风机,制造商: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雅思达电器厂,地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型号:SNL-2018,销售价30.00元/个,数量1个;(3)刺鸟专业型超静音电吹风,制造商:广州君越美发用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一巷8号,销售价20.00元/个,数量1个;(4)无中文标识电吹风,型号:F3859,销售价20.00元/个,数量2个。 上述失效产品货值金额为10.00元/瓶×14瓶=14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未经认证产品货值金额为30.00元/个×1个+20.00元/个×3个=90.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5对南孚电池,产品制造商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产品执行标准:GB/T 8897.2,客服电话:400-8873599。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并于2023年9月6日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25对南孚电池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5对南孚电池是从临山居超市金坤百货批发购进,购进数量记不清,购进价为3.50元/对,销售价为4.00元/对。故上述南孚电池货值金额为4.00元/对×25对=10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失效产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违法事实成立,未经认证产品货值金额为90.00元,失效产品货值金额为140.00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货值金额为10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9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失效产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的违法事实及产品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2: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印市监强制〔2023〕152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152号)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失效产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数量及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3:鉴定委托书1份。证明对象:①本局依法委托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进行鉴定的事实。②对方已鉴定委托。 证据材料4:鉴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象:①当事人销售的25对南孚电池经鉴定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②当事人已收到鉴定书。 证据材料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说明上述5类商品来源情况的事实、购进价格、购进数量等
罚款0.313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138.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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