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李氏海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德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6MA4QPR2R1P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桐山街道桐山街(桐山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209号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宁远县保护“千年鸟道”专项行动中,发现桐山市场内经营户“宁远县李氏海鲜”店正在销售活体四条“水蛇”、两条“乌梢蛇”、一条“眼镜蛇”、39只“虎纹蛙”(其中1只死体)等动物,经林业局鉴定为野生动物,当事人无合法来源证明。经请示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强制【2023】167号)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3年10月24日报请我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与妻子在宁远县桐山市场内开了一家名叫“李氏海鲜”的水产品销售店销售水产品。2023年10月17日(农历九月初三)当事人在中和圩从一个打鱼的手中买了四条(每条重约四两)的水蛇,共计1.6斤,准备以20元/斤卖出;10月23日(农历九月初九),在中和市场从新开村欧阳胜群(谐音,微信号是:wxid-xxxxx,电话号码为:13187xxxxxx)手中以120元/斤,用两斤半的价钱(实际二斤二两),共计300元买下一条乌梢蛇,另外在他手上还买了216元蜂蛹,用微信一共付了516元钱给他;10月23日(农历九月初九)在中和集市上从一个微信名叫“南域”的人(微信号:wxid-xxxxx,电话号码不知道)手上用微信扫码支付以100 元/斤收购了两斤左右一条乌梢蛇,共计200元。10月23日(农历九月初九)在中和集市上一个陌生人手上现金支付以50元/斤,收购了一条一斤二两“眼镜蛇”共60元;10月22日(农历九月初八),在中和慕投集市用现金支付以20元/斤的价格收购了4斤(39只)“虎纹蛙”,计80元。10月24日将上述收购的野生动物全部拉到桐山市场“李氏海鲜”店内进行销售,但还未销售出去就被执法人员查获。经宁远县林业局鉴定:四条野生“水蛇”属水产品;二条野生“乌梢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一条野生“舟山眼镜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39只蛙类属野生“虎纹蛙”(其中1只死体),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执法人员经请示负责人后,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强制(2023)167号予以扣押,因该批野生动物为鲜活活体,不利保存,经领导批准于10月25日与森林公安执法人员、蛟龙塘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文庙街道蛟龙塘村予以放生。当事人非法收购、未取得合法来源证明从事野生动物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收购野生蛇类7条,货值592元,蛙类39只,货值80元。市场价值共计672元,因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1.没收野生动物4条野生“水蛇”、2条野生“乌梢蛇”、1条野生“舟山眼镜蛇”、39只野生“虎纹蛙”(死体1只)。
2.处野生动物价值(672.00)五倍罚款,计3360.00元上缴国库。
336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