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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上饶五三大道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文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MA7K3CNX3K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17号附2-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4
(2024)赣1102民初21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吴**
江西省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上饶五三大道分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118号
经查,根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以*计)项目标准指标应≤0.05 mg/kg,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于2023年9月19日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检测,检验结果,小米椒的*(以*计)项目实测值为0.069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小米椒是从南昌市青云谱区传平蔬菜批发行处购进的,由南昌的总公司统一购买配送,小米椒共购进数量为10斤,购进价格为3.5元/斤,销售价格为4.99元/斤。共计货值49.9元,违法所得49.9元。案发后,当事人现场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经现场询问,已全部销售完毕。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的购进商证照、进货凭证,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义务。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2
饶信市监稽二处罚〔2023〕87号
经查,根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标准指标应≤100 μg/kg,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对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经营的黑鲫鱼进行检测,检验结果,黑鲫鱼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为219 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鲫鱼的购进商证照、进货凭证,应认定当事人已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义务。
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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