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济民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8MAAK6KQJ1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启蒙镇边沙村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锦市监处罚﹝2023﹞102号
经查,锦屏县济民大药房销售没有医生开具处方笺的上述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4313,规格:0.15g*18片/盒,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产品批号:385221142,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2日),经查询随货同行单,该药品是2023年9月21日从贵州恒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盒,购进单价:7.9元/盒,我局2023年10月9日检查时,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我局2023年10月16日检查时,又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3盒,皆未能收集到处方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予以此证明当事人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及未履行整改要求的事实; 3.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6张,予以此证明现场检查该药店药品“罗红霉素分散片”的相关凭证; 4.询问调查笔录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事实; 5.《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予以此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药品主体资格; 6.锦屏县济民大药房经营者彭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予以此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7.贵州恒丰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1份,予以此证明该药品的合法购进渠道; 8.《给予减轻处罚申请》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希望我局减轻处罚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黔东南州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