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双龙镇彤心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盖永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5A3QR2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双龙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烟专处﹝2025﹞第019号
2025年3月18日10时38分,我局执法人员曾范洪(执法证号:07010352008)范志国(执法证号:07010352025)依法对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双龙镇街道彤心菜店实施检查,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该商店后仓库内卷烟存放处查获长白山(神韵细支)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3条等共计17个品牌(规格)70条卷烟,其外包装32位识别码损毁且现场负责人金帅无法提供有效购进证明,经现场请示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案值12005.00元。经调查,当事人盖永亮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生病住院,商店一直委托亲戚金帅经营,因商店订购的卷烟不够卖,金帅从双龙镇农村小卖店购进了一些,案发时尚未销售,且无法提供购进价格证明。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2025年4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盖永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处以当事人盖永亮进货总额12005.00元10%罚款,即罚款1200.50元,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返还。
1200.50元
公主岭市烟草专卖局
2025-04-14
2
公市监处罚〔2024〕533号
2024年10月26日,当事人销售2袋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元, 违法所得10元。
2024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编号为1220101002024102634982441的投诉单,投诉人称2024年10月26日在被投诉处花费13元购买商品,后发现挂面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双龙镇彤心菜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福临门牌细滑挂面共计7袋(生产日期20230902 3袋、生产日期20230918 4袋,保质期12个月)。对上述7袋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的情况。 3.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情况。 4.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经营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2024年1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4﹞5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禁止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
13.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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