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荣欣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龙亮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0MWLEQ0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食品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市监处罚﹝2025﹞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依该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该标准3.7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3.8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2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上述规定在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中应被强制性执行适用。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案涉番茄酱制品在出厂时没有中文标签,后在天津仓库加贴中文标签销售,没有按规定执行适用上述强制性规定,行为违法。同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行为属于食品生产者制备产品的必须工序,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场地内完成。该公司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生产工序制度明确标签加贴环节为生产加工工序。该公司天津仓库不在许可发证范围内,不属于生产许可定义的成品库,应视为流通环节。该公司案涉内销产品在出厂时未加贴中文标签,脱离许可场所在流通环节补贴中文标签,构成违法。
罚款人民币498644.2元(大写:肆拾玖万捌仟陆佰肆拾肆元贰角)
498644.20元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